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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9日 星期四

我們要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我們要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一)三種錢


1.勞保年金:


我要求勞工保險局:把我父親之前當職業軍人的軍保年資累積到他的勞保年資上。


我爸爸在大約1994年1月份開始自行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2012年的時候因為年齡因素退出公會辦理勞退。


2016年剛當選副總統時候的陳建仁要進行年金改革。說要讓同一個人的不同身份類別的年金保險可以相互累積年資。就是俗稱「年金年資可攜帶制度」。


結果就職後2017年由立委通過的年改法案:竟然說不溯及既往;在進行年金改革之前就辦理年金保險退休的人不適用。


2.急難救助金


我們全家需要社會局的急難救助金。全家4人都要。


急難程度嚴重的家庭可以領多一點。


我的父親大約在2018年經歷過815大停電以後;開始雙腿不良於行;去台大醫院癌醫院區;判斷是攝護腺癌;然後癌細胞轉移到腿部的骨頭。


我們必須要領4人份的急難救助金;而且是領最高等級的金額。


3.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我們要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民間有專門照顧犯罪被害人和家暴加害人的社福團體。例如《勵馨基金會》、《家扶基金會》。


希望能有其中一個社福團體代替加害人賠償我們4人家族金錢;要連續賠償我們40年。


如果超過40年後我們還活著;就改由照顧失智老人的社福團體資助我們家族金錢。然後主要是資助我們家族的年輕下一代。


因為國民年金的繳費期間多達連續40年。所以專門照顧犯罪被害人的民間社福團體也要代替加害人連續資助我們家族40年。採用分期付款方式;一年付一次。


(二)財產信託


我們要財產信託


我希望社會局社工可以建議我家人設立財產信託。


把勞保年金和急難救助金和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這三種錢匯到信託帳號去。存給家族的下一代。


然後支出只用大約四分之一。其他沒用到的四分之三存在銀行的信託帳戶永遠不去使用。存給家族的下一代。

2017年6月28日 星期三

我們要急難救助金

我們家需要急難救助金 

我們家裡有人突然失能不良於行;沒辦法走路。


我的家人當中的我的父親:原本年輕時身體都是健康從來沒有生大病。但卻在某年某月開始突然失能;雙腳無法行走。


在2017年:經歷過815大停電開始:我的父親開始身體健康狀況不佳。開始行動緩慢。隨著時間流逝;我爸爸的身體越來越差。連從住家到公司來回都有困難。每天出門都要坐計程車。


直到2018年經由台大醫院癌醫院區骨科醫生和腫瘤科醫生判定:是因為攝護腺有癌細胞;然後癌細胞轉移到腿部;影響到行走能力。


我們家這輩子從來沒有去接觸縣市政府的社會局。


社會局不會主動尋找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


我父親這輩子永遠無法爬樓梯了。所以我們需要改搬到有電梯的大樓房子。


我希望簽字同意都更;然後拿建商的租屋補貼去租社會住宅。一般的房東不願意租房子給老年人;所以如果有建商的租屋補貼:也只能租社會住宅。


只有沒房子的家庭才能有中低收入戶資格。


據說家庭有人突然失能:可以領社會局的急難救助金。這個沒有排富。

我父母的勞退年金權益受損

我父母的勞退年金權益受損

(一)累積年資不朔及既往

在2016年剛當選副總統時的陳建仁:說要讓同一個人的不同身份類型的年金保險可相互累積年資(年金年資可攜帶式制度)。

那時候民進黨政府正準備要軍公教年金改革。副總統陳建仁要當年金改革召集人。

結果就職以後的年金改革:年金年資可攜帶式制度:竟然不朔及既往:早就已經滿65歲的人無法適用。說的跟做的不一樣。

然後以蔡易餘為首的惡民進黨財政委員會立委:否決掉國民黨立委提案的讓年金年資可攜帶式制度朔及既往。

我爸爸以前當過職業軍人:退伍後變成勞保保戶身份:年滿65歲後再向職業工會辦理勞退。

但就是倒霉在太早出生了。在2016蔡英文當選總統之前就滿65歲了。

年金改革:民進黨立委只是為了讓以軍保身份退休的人和以以公教保險身份退休的人不要錦上添花;卻讓以勞保身份退休的人無法雪中送炭。

有很多人剛出社會時是當警察或當職業軍人;沒有當到五十歲、資歷沒當到二十年就離職;變成保勞保的人;卻因為生不逢時;太早出生了;自己的年金年資無法不同身份相互累積年資。

我父親的勞保年金和我的母親相比少了大約三千多元。

(二)每個月有繳營業稅,沒有每個月保勞保

我父母開設有開統一發票的商店快要滿四十年。

我父母開的店的營利事業登記證:是從1980年10月份就成立了;但是我父母直到大約1994年:才知道加入職業工會繳交勞健保費用。

中間差了大約14年;造成權益受損。當時1980年時的政府只有說創業的人收營業額時要開發票;然後再把票根拿去給會計師事務所;再讓會計師事務所拿去給國稅局。

當時的政府並沒有鼓勵有在就業的民眾主動去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健保費用。

我要求政府:已經因為年齡因素辦理勞退的前勞保保戶:如果能證明他們自己或夫妻倆曾經有開過有開過有開統一發票的商店;如果沒有一開始開店就馬上加入職業工會投保;是否可以讓他們在加入職業工會之前的那段期間有國民年金年資?

法律規定夫妻的財產一律合併申報;所以要增加就要一起增加。

我要求政府;在1980年10月份到大約1994年我父母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健保之前;這大約14年的時間;要讓我父母有國民年金年資。

新聞一直再講說:連鎖超商加盟店的老闆:沒有幫兼職員工投保勞健保;其實就連老闆夫婦自己也沒有加入職業工會替自己投保勞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