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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9日 星期四

我們要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我們要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一)三種錢


1.勞保年金:


我要求勞工保險局:把我父親之前當職業軍人的軍保年資累積到他的勞保年資上。


我爸爸在大約1994年1月份開始自行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2012年的時候因為年齡因素退出公會辦理勞退。


2016年剛當選副總統時候的陳建仁要進行年金改革。說要讓同一個人的不同身份類別的年金保險可以相互累積年資。就是俗稱「年金年資可攜帶制度」。


結果就職後2017年由立委通過的年改法案:竟然說不溯及既往;在進行年金改革之前就辦理年金保險退休的人不適用。


2.急難救助金


我們全家需要社會局的急難救助金。全家4人都要。


急難程度嚴重的家庭可以領多一點。


我的父親大約在2018年經歷過815大停電以後;開始雙腿不良於行;去台大醫院癌醫院區;判斷是攝護腺癌;然後癌細胞轉移到腿部的骨頭。


我們必須要領4人份的急難救助金;而且是領最高等級的金額。


3.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我們要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民間有專門照顧犯罪被害人和家暴加害人的社福團體。例如《勵馨基金會》、《家扶基金會》。


希望能有其中一個社福團體代替加害人賠償我們4人家族金錢;要連續賠償我們40年。


如果超過40年後我們還活著;就改由照顧失智老人的社福團體資助我們家族金錢。然後主要是資助我們家族的年輕下一代。


因為國民年金的繳費期間多達連續40年。所以專門照顧犯罪被害人的民間社福團體也要代替加害人連續資助我們家族40年。採用分期付款方式;一年付一次。


(二)財產信託


我們要財產信託


我希望社會局社工可以建議我家人設立財產信託。


把勞保年金和急難救助金和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這三種錢匯到信託帳號去。存給家族的下一代。


然後支出只用大約四分之一。其他沒用到的四分之三存在銀行的信託帳戶永遠不去使用。存給家族的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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